法治故事汇(312)
南宁市宾阳县某百货店销售的杀虫剂上所用的标识突出使用了“正点”二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认定该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该百货店赔偿浙江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百货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今天,《法治故事汇》就为您讲述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